西北工业大学国际学生购买保险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

西北工业大学国际学生购买保险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校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二)在我校学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国际学生,可以选择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境外或来华购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的各类至少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但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所有来校3个月以上国际学生均需在我国境内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并在开学注册时上交保单,否则不予注册及延期签证。

第四条 奖学金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学校按时发放相关保险费;其它各类奖学金生、校际交换学生,凡奖学金和协议条款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自费生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在与海外院校或机构签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协议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外国留学生的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各项保障与服务应不低于如下标准:

1. 身故+意外残疾责任,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保额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

3. 住院医疗责任,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4. 门急诊医疗责任,保额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

5. 身故善后服务,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保障内容应同时包括保险服务机构提供投保理赔咨询、就医指导及住院/善后相关费用垫付等全程管理服务。

第七条 对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及奖学金资助范围包括综合医疗保险部分的奖学金学生,按照800/人/年(或400/人/半年及以下)的标准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理赔事宜的,根据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西北工业大学国际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西北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

联系我们

学院办公室+86-(29) 88492984

招生办公室: +86-(29) 88494381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86-(29) 88495735

教学管理办公室: +86-(29) 88492721

汉语中心: +86-(29) 88460228

传真(Fax): +86 – 29- 88491544 电子邮箱: icoffice@nwpu.edu.cn

地址: 中国 陕西 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 西北工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邮编:710072